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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处罚”的相关文档,共67条
  •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0号)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0号)VIP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40号当事人:广西应德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XXXXXX地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XXXXXX法人代表:王XX,身份证号:452631XXXXXX联系电话:0776-XXXXXX2023年4月27日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广西应德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惠农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大新县全茗镇XXXXXX水库移民整村提升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案件移送我局查处。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与广西惠农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另案处理)均系大新县全茗镇XXXXXX水库移民整村提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2022年8月25日你单位与广西惠农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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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VIP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S-2号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慎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1842874202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天桥街附16号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2023年1月5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特护期现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全;2.活化工序中,废气收集罩功率不够,导致废气收集不完全;吹脱吸附填充球长期未更换,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PH试纸呈中性,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3.现场对废水排口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氰化物、总镍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允许的排放限值0.784倍和1.2倍。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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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3号)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3号)VIP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43号当事人:大新县XXXXXX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92451424XXXXXX经营场所:大新县桃城镇XXXXXX号经营者:黄XX身份证号:452130XXXXXX2023年6月16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大新县桃城镇XXXXXX号的“大新县XXXXXX店”店铺门前人行道上堆放有衣帽等日用品,占用了人行道。经查,系“大新县XXXXXX店”经营者黄XX为方便顾客采购货品,在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放物件,涉嫌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同日,经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16日9时10分,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新县桃城镇XXXXXX号前人行道摆放衣帽等物品,占用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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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5号)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5号)VIP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45号当事人:大新县XXXXXX销售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451424XXXXXX经营场所:大新县桃城镇养利中路XXX号经营者:翁XX身份证号:330681XXXXXXXXXXXX2023年7月11日10时18分,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大新县XXXXXX销售店占用店前人行道上摆放米机、塑料水箱等商品,涉嫌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同日,经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11日10时18分,当事人为展示其店铺商品的多样性,方便顾客选择购买,在未依法取得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新县桃城镇养利中路XXX号前人行道摆放商品,占用面积4平方米,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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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4号)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4号)VIP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44号当事人:阮XX身份证号:452130XXXXXX住址:广西大新县桃城镇XXXXXX2023年6月16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大新县桃城镇XXXXXX号店铺门前人行道上堆放有衣帽等日用品,占用了人行道。经查,系当事人阮XX为方便顾客采购货品,在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放物件,涉嫌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同日,经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16日9时10分,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新县桃城镇XXXXXX号前人行道摆放衣帽等物品,占用人行道面积2.5平方米,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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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VIP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当事人: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0742094886B住所(住址):贵港市德宝花城S-10-1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健红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022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检查中发现,该店部分药品、口罩、红外额温计、抗原检测试剂盒等商品不标明价格,且经计算,部分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其后,本局询问当事人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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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8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8号VIP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8号当事人:桂平市鸿盛胶合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A7C3TL1P住所:贵港市桂平市寻旺乡大为村十四队桂油公路旁投资人:杨国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贵)市监特令[2022]第13号,到达桂平市鸿盛胶合板厂复查,发现你厂车间内工人杨朝荣在进行叉车作业,郭维良在进行司炉作业,现场均未能提供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无法提供在用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你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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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4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4号VIP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4号当事人:桂平市华亿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LACG12J住所:桂平市石咀镇小汶村11队法定代表人:黄丕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贵桂平市石咀镇小汶村11队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贵)市监特令[2022]第14号,到达桂平市华亿木业有限公司复查,发现你公司工人许梅炎在进行叉车作业,梁日桥在进行司炉作业,但均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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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3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3号VIP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3号当事人:广西平南邦信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PGRWF6Q住所:贵港市平南县临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仁川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贵港市平南县临江工业园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贵)市监特令[2022]第15号,到达广西平南邦信木业有限公司复查,发现你公司工人白六斤正在进行叉车作业,但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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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2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2号VIP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2号当事人:贵港市金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0799739286住所(住址):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三号地法定代表人:顾德平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022年10月17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三号地的贵港市金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办公楼前一辆“上海建设”牌电动三轮车旁,摆放着13个已经充装好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封口处标签标示为贵港市金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1个“百福牌”钢瓶的护罩上标示“编号2498863,生产日期2008-11”;另有1个钢瓶护罩上未见有钢瓶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标示为“2016-202411”。编号为2498863和生产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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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2〕1029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2〕1029号VIP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9号当事人:梁春萍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住所(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南简井二巷11号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2022年11月2日,本局接到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乐宁电脑城北门对的名洋服饰(招牌名称)正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GarricKken”袜子,请求本局进行查处。当天,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乐宁电脑城北门对面的名洋服饰(招牌名称)进行检查,在该店内销售区发现有两款标示“GarricKken”袜子在售,共1074双。经初步辨别,上述“GarricKken”袜子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cK”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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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2〕1025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2〕1025号VIP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5号当事人:广西国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0MA5L0RL61H住所(住址):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西区西六路与西三路交叉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李炎英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022年9月30日,本局执法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本局认证检测科流转来的《案由流转表》称,2022年9月22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贵港生态监测中心对广西国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同一时间在不同报告内出现等行为(具体详见《检查事实确认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4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并现场提取上述问题涉及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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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VIP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当事人:广西贵港市富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37420506054地址:贵港市水泥厂江南分厂内法定代表人:曾志河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2023年2月13日,你公司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并存在安全隐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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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VIP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当事人:广西贵港市富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37420506054地址:贵港市水泥厂江南分厂内法定代表人:曾志河你公司在2023年1月份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并存在销售上述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经调阅你公司2023年1月份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发现存在大量充装非你公司自有气瓶行为,结合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存在销售上述非法瓶装燃气的行为,你公司已危害用气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并存在销售上述瓶装燃气的行为。证据二:营业执照复...

    2023-07-0819029.37 KB44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6号)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6号)VIP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6号)当事人: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4747958591R(1-1)地址:覃塘镇覃南村大楼旁法定代表人:梁泽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三里第二分公司营业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东街一民房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你公司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向该营业点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共充装燃气5333瓶,违法所得487670.00元。上述行为给附近的居民带来安全隐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2023年2月3日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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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1号)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1号)VIP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1号)当事人: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三里第二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4MAA7HBTH8A(1-1)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东街负责人:闭梓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对你经营站点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站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经营站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站点),在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东街一民房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为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共销售燃气5333瓶,给附近的居民带来安全隐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2023年2月3日现场照片;二、梁泽贵、闭梓强询问笔录;三、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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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 10 号)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 10 号)VIP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10号)当事人:广西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16时05分在贵港市港北区园博大道(园博园北面)车辆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2023年5月29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前到贵港市新华路(御林皇府南门斜对面)贵港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四楼409室领取缴款书,并于2023年5月29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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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贵城当罚决字〔 2023〕第2号)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贵城当罚决字〔 2023〕第2号)VIP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2号)当事人:韦漫华你(单位)于2023年2月9日12时20分在贵港市西环路驾驶车牌号为桂RC5713的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2023年2月9日下午18时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R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R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2月25日前到贵港市新华路(御林皇府南门斜对面)贵港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四楼409室领取缴款书,并于2023年2月25日之前携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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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 2023〕第4号)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 2023〕第4号)VIP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4号)当事人:广西贵港中冠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2年12月日时分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延段中冠商贸城段绿化带上设置13块(长5米,宽2米)户外广告设施,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4月13日前到贵港市新华路(御林皇府南门斜对面)贵港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四楼409室领取缴款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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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港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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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港市人民医院)当事人:贵港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800499373139H住所或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1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5月30日就贵港市人民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案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医保支付限定范围用药、过度检查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以上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2022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现场监督检查暨大病保险专项检查记录单》复印件1份;2.《贵港市人民医院2022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监督检查暨大病保险专项检查(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原件1份、部分病历复印件;3.询问笔录4份、被询问人四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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