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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二审”的相关文档,共2条
  •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资料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资料VIP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资料xxxx人民法院庭审笔录案号:案由:时间:2013年月日午时分至地点:本院第五法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2)不准发言、提问;(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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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洪亮与宋洪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张洪亮与宋洪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VIP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0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洪星,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亮,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宋洪星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洪星,被上诉人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宁晋县胜路彩印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洪亮签订送(销)货单,约定将54件塑料购物袋交给原告,由原告驾驶汽车运至平顶山郏县刘师傅食品公司,塑料袋共计54件,每件含塑料袋10400个,每个塑料袋0.054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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