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逃匿”的推定摘要:合同诈骗罪中的“被告人逃匿”应当结合非法占有目的来把握,将被告人逃匿的根本目的理解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通过被告人有排除意思且不具履行合同或承诺的意思两个方面来把握。认定被告人是否逃匿的具体线索方面,可以通过逃匿起因的分析、逃匿成本与欺骗行为可获利益的比对、被害人与加害人是否能够通过电信方式联系、被告人的逃匿是否与财产的隐匿同时发生、被告人能否证明其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之正当理由等方面来把握。关键词:合同诈骗被告人逃匿非法占有目的[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2009年1月,位于福州市连江县的安通公司与博雅中心(该中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连江县安通广场4至7层房屋租赁给博雅中心,期限自2009年5月至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