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充分发挥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服务功能,依法查处绿心地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6〕31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保护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总体规划》)和《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3年)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