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签报”与“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一、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其中第5类为报告、签报。1951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第1类即为报告、签报。1957年10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其中第3类为报告、请示,这次变化...
公文转办通知各有关单位:x月x日下午,区政府副区长xxx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xx水岔河扩宽工程xx镇xx村段涉及有关事项,会议形成《关于区xx水岔河xx工程建设协调有关事项的签报》,现将该《签报件》转去,请按照办理。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x年x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