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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VIP专享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_第1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出质人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已就应收账款质押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号《》(以下简称《质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应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方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利,故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由质权人根据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质押登记,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质押范围。第二条.出质人保证已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之日起过去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在质押登记期间,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出质人有违反前款约定的情形,应向质权人支付相当于主债务金额的违约金。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押合同》约定的权利。第三条.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第四条.登记完成后,出质人要求提供质押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的,质权人应当提供。第五条.出质人应保证提供给质权人的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出质人提供的资料错误或虚假致使质押登记无效时,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相当于主债金额的违约金。第六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质权实现;(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出质人;质权人各执一份。出质人质权人有权签字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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