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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VIP专享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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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称《公示规定》)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公示规定》的正确有效贯彻落实,经省局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公示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分工。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稽查机构或承担执法办案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省局科技与信息化机构负责按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做好执法办案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接,实现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公示;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相关业务系统运行维护保障。省药监局按照《公示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明确公示期限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按照《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执法办案机构应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通过协同执法办案系统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脱敏处理,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一)无需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示期为三个月: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三)公示期为实际限制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被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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