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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帝王原则”的司法适用——以鑫XX餐饮公司与宣X饭店合同纠纷案为例VIP专享

民法“帝王原则”的司法适用——以鑫XX餐饮公司与宣X饭店合同纠纷案为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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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帝王原则”的司法适用——以鑫XX餐饮公司与宣X饭店合同纠纷案为例潘梦瑶(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20025)摘要:诚实与信用,是人类社会早在罗马时期就推崇的一种优秀的内在素养,慢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诚实与信用被人们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被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统治者希望不仅通过内在的道德约束,更期待能够通过外化为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指引着社会有序良好的发展。那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帝王原则的适用是如何的呢?文章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意义。关键词:诚实信用;司法实践;案例一、案情简介2005年3月2日,鑫XX公司和宣X饭店共同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内容约定:由鑫XX公司对宣X饭店餐厅部实行整体承包五年(王某同时承包宣X饭店的旅店部)。承包期间以内,宣X饭店餐饮部现有资产、设备的使用权由鑫XX公司享用。宣X饭店承诺负担,承包期间以内产生的房租、水、电、供暖等费用。双方约定承包费五万每个月,鑫XX公司自开始营业起前6个月按月付费,后6个月按季缴费。随后,鑫XX公司开始对宣X饭店餐饮部装修,正式开始营业的时间是2005年8月,水表、电表由鑫XX公司承包的餐饮部和王某承包的旅店部共同使用。鑫XX公司承包以后,水、电费大幅增加。据调查知宣X饭店与郝某签订了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锅炉房发包合同,约定以每季度锅炉费用62500元付给郝某。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宣X饭店共缴水电费合计662326.09元。自2006年6月起,宣X饭店拒绝缴纳水电费,即自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的水费共116497元,电费386083.58元,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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