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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平房乡关于规范和调整经济合同工作若干意见》正式过代表会稿12.7.docVIP专享

最终《平房乡关于规范和调整经济合同工作若干意见》正式过代表会稿12.7.doc_第1页
最终《平房乡关于规范和调整经济合同工作若干意见》正式过代表会稿12.7.doc_第2页
平房乡关于规范和调整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地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意见》(朝政发〔2012〕7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12〕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平房乡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实际,就规范和调整我乡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坚持“立足长远、尊重历史、合理规划、合作互赢、促进民生”的原则,通过规范和调整集体经济合同,加强集体“三资”管理,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转变地区经济发展方式,为推动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规范和调整经济合同的范围与重点(一)合同规范调整的范围:是指各村、乡直属单位与企业、个人签订的所有年租金低于规范和调整经济合同租金标准(详见本意见第四款)的各类土地租赁合同。1(二)合同规范调整的重点:重点规范调整以下八类合同:1、廉租合同:指以较低价位将集体土地承租给企业、个人的土地租赁合同(含一次性低价拍卖地上物租赁合同);2、标的不实合同:指合同约定的土地及地上物面积与实际占用的土地及地上物面积不相符的合同;3、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指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在承租土地上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合同;4、无效期限合同:指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合同、有合同起始日期无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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