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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亮与宋洪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VIP专享

张洪亮与宋洪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_第1页
张洪亮与宋洪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_第2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0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洪星,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亮,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宋洪星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洪星,被上诉人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宁晋县胜路彩印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洪亮签订送(销)货单,约定将54件塑料购物袋交给原告,由原告驾驶汽车运至平顶山郏县刘师傅食品公司,塑料袋共计54件,每件含塑料袋10400个,每个塑料袋0.054元。2015年9月19日,原告在许昌市延安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处将货物转给被告,由被告驾驶三轮敞篷摩托车运至平顶山郏县刘师傅食品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口头约定被告将货物运至平顶山郏县刘师傅食品公司后,原告支付被告运费220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承运至许南路时,被小偷将捆绑货物的绳子割断,丢失货物19件。被告向许昌县椹涧乡公安部门报案。原被告在此之前无业务往来。丢失的19件货物价值10670.4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赔偿宁晋县胜路彩印有限公司货款10670元,宁晋县胜路彩印有限公司出具有收到条。上述事实有送(销)货单、收到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原审法院认为: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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