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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对国有企业影响评析VIP专享

新《公司法》实施对国有企业影响评析_第1页
新《公司法》实施对国有企业影响评析_第2页
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调整实缴出资1.出资期限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取消了此前的完全认缴制,要求认缴出资额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在第五十四条新增了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应对措施:在新制度下,对于新设公司而言,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距离缩小,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出资成为了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承诺,这要求新设公司时需更谨慎地考虑资金投入安排,未缴部分至少要在五年内到位而且可能被提前追索。因此新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增资,避免出现注册资本过高导致日后再走复杂的减资程序。对于存量公司,市监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为存量公司设置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三年过渡期,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三年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须于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须于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目前**13家直属企业中还有8家未实缴到位,后期**将按照市监总局正式公布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并按期足额缴纳。2.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须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催缴后在宽限期仍未缴足的,董事会有权通知该股东失权,失权股需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否则其他股东须按比例缴足。现行《公司法》仅要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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