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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02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8讲:(第三十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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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讲:(第三十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今天,我们继续第四章的学习,主要讲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关于纪律审查的定义,前几期曾经说过,此处及后续均不再赘述。总的来看,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两类情节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哪两类行为呢?——第一类: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我们细读刑法可以发现,刑法规定的行为非常多,有的行为只要做了就构成了犯罪,有的行为做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此处主要针对的是后一种情况。即,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为程度轻微,所以没有构成犯罪。但即便是这种情况之下,也并不是所有的相关行为都“须追究党纪责任”,只有与本《条例》或其它党内法规规定的违纪行为一致,才追究党纪责任。比如,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达到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且本《条例》没有相关行为的规定,所以销售金额少于五万元时不必追究党纪责任;再如,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时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小构不成犯罪,但是在本《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要追究党纪责任。第二类: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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