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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逃匿”的推定.docVIP专享

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逃匿”的推定.doc_第1页
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逃匿”的推定.doc_第2页
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逃匿”的推定摘要:合同诈骗罪中的“被告人逃匿”应当结合非法占有目的来把握,将被告人逃匿的根本目的理解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通过被告人有排除意思且不具履行合同或承诺的意思两个方面来把握。认定被告人是否逃匿的具体线索方面,可以通过逃匿起因的分析、逃匿成本与欺骗行为可获利益的比对、被害人与加害人是否能够通过电信方式联系、被告人的逃匿是否与财产的隐匿同时发生、被告人能否证明其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之正当理由等方面来把握。关键词:合同诈骗被告人逃匿非法占有目的[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2009年1月,位于福州市连江县的安通公司与博雅中心(该中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连江县安通广场4至7层房屋租赁给博雅中心,期限自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止。2009年4月陈某某个人与安通公司又签订合作协议,出资1320万元购买连江安通大楼地下1层与地上3层至11层55%产权。安通公司同意陈某某以安通大楼抵押贷款。2009年9月,安通公司同意陈某某以被告人许某某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授权陈某某以安通公司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担保暨反担保协议,法律后果由陈某某自行承担。安通公司同时委托陈某某负责经营使用安通大楼3至11层,有效期10年。2009年12月陈某某以许某某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名义,以安通大楼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陈某某并陆续支付给安通公司股份购买款819万元。陈某某要求将55%产权过户到他名下,安通公司要求陈某某付清购买股份尾款320万元。陈某某以大楼面积存在差距和消防安检未通过拒付尾款,故安通公司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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