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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不良行为,需强化中小学校职责VIP专享

防治不良行为,需强化中小学校职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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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不良行为,需强化中小学校职责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发育日益早熟。美国儿童专家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而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也增加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几率。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新形势,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是,中小学校需实现功能转型,从单纯的教育机构,变成“教育文化科学+防治不良行为”的双职责机构,并建立起防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体系。第一,“学校是防治机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要求。2021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保护+管治”,既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防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实践反复证明,一旦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既会伤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会影响自己的人生发展。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轻则要进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正教育,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让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是当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新任务。而中小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机构,需要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任务——防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而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非只是专门学校(即过去的工读学校)的工作,而应是所有学校的法定职责。第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防治制度。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要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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