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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修订对企业影响的风险提示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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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修订对企业影响的风险提示_第2页
关于《公司法》修订对企业影响的风险提示各权属企业: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提出风险提示如下。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公司法》尤为关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与日常运行:因为组织机构的规范运行与否将直接决定公司能否有效运转以实现其宗旨与目的。(一)新增监事会(监事)的设立选择制度。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在于公司监事会的设置不是必选项,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第6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样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121条),且对审计委员会的任职董事与表决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虽然可以有条件选择但其职能并未弱化,而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予以承接,如此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灵活赋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权。综上,在设立权属子公司时,可灵活选择设立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如果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参照法律规定,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二)新增强制职工代表董事制度。本次修订在前述引入职工代表董事的前提下,进一步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68条),并且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69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也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121条),其实也就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这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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