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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VIP专享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第1页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第2页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标明房间号、服务台、防盗安全设备设施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到当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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