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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未签订聘用合同工作人连续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操作意见20161116.docVIP专享

关于事业单位未签订聘用合同工作人连续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操作意见20161116.doc_第1页
关于事业单位未签订聘用合同工作人连续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操作意见20161116.doc_第2页
政策依据:一、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二条三、2005年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问题:对于现在不愿回原事业单位上班或失联人员,如何适用政策进行处理?处理办法:虽然当事人未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鉴于国家2002即要求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2005年原人事部印发了范本,2014年7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范本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聘用合同最长期限: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结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合同关系。然后按连续旷工解除聘用关系,直到解除人事关系。具体操作意见:一、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允许按规定程序离岗创业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即便签有停薪留职协议,无论是否到期,都视为无效。二、对于现在不愿回原事业单位上班但可以取得联系的人员,可以考虑到当时的特殊情况,在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他们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愿意回来上班的,允许其回来。不愿意回来的,明确告知将解除事实聘用关系,然后解除人事关系。单位采取解聘方式处理的,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完善相关批复批准手续,书面决定中应告知对方对决定有异议或不服决定而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提起仲裁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逾期不行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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