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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10号 威宁湘建医院(普通合伙)VIP专享

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10号 威宁湘建医院(普通合伙)_第1页
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10号 威宁湘建医院(普通合伙)_第2页
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威)罚字〔2023〕10号威宁湘建医院(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7731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小海镇威昭路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建华2023年7月17日,威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威宁湘建医院(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二氧化氯发生器和流量计未通电,电源插头未与插板连接,二氧化氯发生器加药口布满蜘蛛网,无加药痕迹,在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未运行的情况下排放污水。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3年7月17日威宁湘建医院(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医院的基本情况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被询问人的身份;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医院被委托人的权限;3、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其中2张是对发现的问题已及时整改的照片)、2023年7月24日检测报告(贵金检字〔2023〕第07304号)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医院存在“在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未运行的情况下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4、现场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向你医院送达《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2023〕9号),告知你医院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医院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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