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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方)改〔2023〕3号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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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毕环(方)改〔2023〕3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名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8613415R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法定代表人:曾伟峰2023年2月6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北干渠4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砂石加工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临时砂石加工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临时砂石加工场位于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中心组,贵州省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办理有环评审批手续(环审[2014]253号)。该临时砂石加工场内安装有一台箱破机、一台打砂机、四条传送带、一台变压器等设施设备。在箱破机及砂机四周建有临时性彩钢瓦防尘大棚。现场检查时,该临时砂石加工场未生产。在该临时砂石加工场工业广场内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进行防尘覆盖,堆放面积约1300平方米。综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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