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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高新)罚字〔2023〕2号—贵州百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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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高新)罚字〔2023〕2号—贵州百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GN7XW90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清塘村毕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2月19日对你(单位)位于毕节高新区金日久厂区的配煤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防尘措施。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毕环(高新)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3月7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阵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毕环(高新)罚告〔2023〕1号)、送达回执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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