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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4号 威宁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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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威)罚字〔2023〕4号威宁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788W地址:威宁县二塘镇新合村法定代表人:宫洪云2023年3月27日,根据12369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反馈的问题,威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威宁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场地无彩钢大棚,露天洗选,物料露天堆放;2.原煤堆场、精煤堆场内的物料未进行防尘覆盖,产生的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2023〕3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2023〕3号)、送达回执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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