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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3号 威宁县嘉腾建材有限公司VIP专享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3号 威宁县嘉腾建材有限公司_第1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字〔2023〕3号 威宁县嘉腾建材有限公司_第2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威)罚字〔2023〕3号威宁县嘉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YU22地址:威宁县黑石头镇采基村法定代表人:浦鸿燊2023年3月20日,威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威宁县嘉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矿场有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也未对堆矿场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2023〕2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的申请。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2023〕2号)、送达回执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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