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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罚〔2023〕4号—北大荒(贵州金沙)酒业有限公司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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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罚〔2023〕4号—北大荒(贵州金沙)酒业有限公司北大荒(贵州金沙)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55004842F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产业园区(岩孔镇大水村宴塘村民组)法定代表人:谢让荣2023年3月8日至3月10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除了排污许可证规定位置排放口,冷却水收集池还设置有排放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罚告字〔2023〕3号)、送达回执等为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捌千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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