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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黔)罚字〔2023〕12号 黔西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VIP专享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黔)罚字〔2023〕12号 黔西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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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黔)罚字〔2023〕12号黔西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黔西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DJ7Y76Y法定代表人:尹庆强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洪箐村三道拐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2023年5月24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贵州佰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黔西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三道拐砂石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共检测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时,黔西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三道拐砂石场负责人全程参与。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24日,贵州佰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单显示,黔西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在黔西县洪水镇洪箐村三道拐砂石场中使用的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不合格,执行标准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黔)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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