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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黔)罚字〔2023〕11号 贵州金航煤炭贸易有限公司VIP专享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黔)罚字〔2023〕11号 贵州金航煤炭贸易有限公司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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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黔)罚字〔2023〕11号贵州金航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航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DLEQH7C法定代表人:张燕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文峰街道城东村第11组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2023年5月17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转煤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场地内有部分煤矸石及原煤露天堆放,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及原煤约有500吨,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场地,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及原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2023年6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黔)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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