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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责改字〔2023〕13号—贵州盛新巨迈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VIP专享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责改字〔2023〕13号—贵州盛新巨迈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_第1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责改字〔2023〕13号—贵州盛新巨迈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_第2页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罚〔2023〕7号—纳雍县盛泰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盛泰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AKD9AG3Q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杨家营社区岔河组法定代表人:曹辉2023年5月31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广场前方道路旁露天堆放有两堆细砂,工业广场后方大棚外露天堆放有三堆砂石,五堆砂石共计约100立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罚告字〔2023〕8号)、送达回执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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