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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报送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的函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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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报送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的函各中学、中心小学(中心校),县直各校(园):为做好教育系统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填报工作,现将《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报送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的函》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并按时报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梳理内容1.对本单位所使用或管辖的物业中有标准二维码的房屋进行梳理,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的。2.原有已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自建房整治工作要求抄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或暂停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也请按照标准二维码地址重新梳理。3.对列入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的,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发工商营业执照。二、上报时间和方式请于2022年10月18日上午下班前将《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情况表》电子稿发送至jcg3843065@163.com邮箱。附件:1.《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报送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二维码地址的函》2.己备案的店面出租学校上杭县教育局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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