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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无证行医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173VIP专享

关于开展2022年“无证行医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173_第1页
关于开展2022年“无证行医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173_第2页
附件1无证行医法律法规告知书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备案)在该场所。如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所在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请在接到告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医师行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1—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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