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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docVIP专享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doc_第1页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doc_第2页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立合同人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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