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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所高级合伙人XX律师在首届X大刑辩培训班上的讲话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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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所高级合伙人XX律师在首届X大刑辩培训班上的讲话首先感谢X大XX法学院和XXX刑辩组织本次培训活动,让我们在这个灿烂多姿的开学季节能够聆听到多位重量级学术大咖的精彩演讲,能够结识1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刑辩达人。就像外面的季节一样本次活动让我收获满满、满载而归、不虚此行!同时还要感谢XX律师的邀请和安排,我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分享刑事诉讼中有关“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些体会。接下来我分享两个我曾经办理过的案件。我对案例只讲具体情况,不做分析,各位可以自行揣摩。第一个是虚开发票案。被告人为了节约成本,让开票方为其虚开了近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近500余万元。我们知道,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是250万元。被告人后来也把欠缴的税款按照要求补足了。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和律师过去谈话,检察官拿出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面显示是判二缓二,罚金五万。其实被告人对没有认定他自首有点是有点想不通的,比如说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十点到公安机关,但警察在早上六点就上门抓捕,然后嫌疑人搭乘警车一同前往公安,这种情形下能否算作自首?所以本案的被告人对办案机关没有认定他自首是有一定想法的。另外被告人还讲对《审计报告》有意见,不知道是怎么审计出来的数字,有些金额可能有出入,感觉没有那么多。这里顺便要提一下昨天张苏彤教授讲到的,审计报告不是定案的法定证据形式,审计报告充其量是个证人证言,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才是证据的合法类型之一,从来没有讲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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