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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3〕4号)VIP专享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3〕4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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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3〕4号)发布时间:2023-01-1910:32:16【字体大小:大中小】单位名称:株洲龙洲矿泉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99131983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粟庆德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2022年8月12日,本局办案人员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管理科移送的,由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202210997,签发日期:2022年08月10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DC22430200565831077GZ)各一份;据报告反映,被抽样单位株洲龙洲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生产“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2L/桶),检验结论为: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天然矿泉水,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天然矿泉水,当事人对此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8月31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复检)报告编号为NO:A2022-01-W200123,该报告检验结论为: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执法人员于当日送达报告编号为NO:A2022-01-W200123的《检测报告》给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6月20日生产的“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2L/桶),该食品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溴酸盐超标,检验结论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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