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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2〕F-000106号VIP专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2〕F-000106号_第1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2〕F-000106号_第2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文综罚字〔2022〕F-000106号当事人:天元区阳光贰零零捌商务会所(经营者:沈露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PKHTH6W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8号湘银大厦5楼2022年9月29日2时50分至3时20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文(湘02002100103)、沈民(湘020017001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8号湘银大厦5楼的天元区阳光贰零零捌商务会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周焦平现场配合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收银台悬挂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店有19个包厢,现有两个包厢(V588、V578)有顾客消费,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拍摄现场照片;3、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经营;4、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进行下一步调查。2022年10月1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文、沈民办理此案。2022年10月10日,天元区阳光贰零零捌商务会所(经营者:沈露露)委托者周焦平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天元区阳光贰零零捌商务会所违规经营的事实。2022年12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2时50分在规定的禁止时间内营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的违法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株)文综检(勘)字〔2022〕第000102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2〕第000059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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