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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61号)VIP专享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61号)_第1页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61号)_第2页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3〕61号当事人:大新县XX童装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XXXXXXXXXXXXXXXX住所:大新县XX镇XX开发区旅游商城第XX幢经营者:覃XX身份证号码:4521XXXXXXXXXXXXXXXX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局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根据任务来源桂市监函〔2022〕3441号文件,到位于大新县XX镇XX开发区旅游商城第XX幢的大新县XX童装店开展对销售领域工业产品的监督抽查,抽取规格型号:130140150的ON打底衫送检。被抽检批次经区质检院检验于2023年2月2日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F23-T00004)。检验报告于2023年4月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当事人以不合格服装冒充合格服装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批准立案调查。通过对大新县XX童装店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现场选录、相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实:当事人大新县XX童装店于2020年06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大大新县XX镇XX开发区旅游商城第XX幢从事服装销售等经营活动。在2022年12月从吴XX里XX家童品制衣厂以每套15元的价格购入130140150的ON打底衫共5套打算以3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获利。该批次服装总货值150元,无实际得利。该批次130140150的ON打底衫经区质检院检验于2023年2月22日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F23-T00004)当事人购买产品的时候针对产品索取了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及商品出库单,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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