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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VIP专享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_第1页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_第2页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免罚〔2023〕17号当事人:大新县XXX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14XXXXXXXXX住所(住址):大新县XX镇XXX大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XX身份证件号码:4521XXXXXXXXXXXX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大新县XX镇XXX大楼的大新县大新县XXX超市所经营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样,并送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示进行检验。2023年6月1日,我局在国家抽检系统收到上述法定检验机构发来编号为“NO:A2230077597110004C”的电子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报请县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遂于2023年6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9日,该超市店长通过微信(微信号:A2XXXX)从靖西市兴和冻品批发部购进黄鸡蛋3件(252千克),每件223元,合计669元。后以13.16元/千克的销售价在店内经营。该店长能提供进货票据,并有微信转账记录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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