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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1号)VIP专享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1号)_第1页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1号)_第2页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41号当事人:广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XXXXXX;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XXXXX号;法人代表:肖XX,身份证号:452631XXXXXX;联系电话:0776-XXXXXX。2023年4月27日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广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应德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大新县全茗镇XXXXXX水库移民整村提升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案件移送我局查处。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与广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另案处理)均系大新县全茗镇XXXXXX水库移民整村提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2022年8月25日你单位与广西应德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了该项目的投标文件。2022年8月26日大新县全茗镇XXXXXX水库移民整村提升工程项目开标,在评标过程中,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雷同性检测分析发现,你单位与广西应德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项目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完全一致(文件制作机器码:8B1068BB1AC111E849083CE5A7XXXXXX)。评标委员会确认上述两投标人投标无效。经公示,该项目由广西XXXXXX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8320182.38元。因你公司与广西应德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同一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行为,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书9.2.1(12)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的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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