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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4号)VIP专享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4号)_第1页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4号)_第2页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44号当事人:阮XX身份证号:452130XXXXXX住址:广西大新县桃城镇XXXXXX2023年6月16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大新县桃城镇XXXXXX号店铺门前人行道上堆放有衣帽等日用品,占用了人行道。经查,系当事人阮XX为方便顾客采购货品,在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放物件,涉嫌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同日,经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16日9时10分,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新县桃城镇XXXXXX号前人行道摆放衣帽等物品,占用人行道面积2.5平方米,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口供违法事实证据记载。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2023年6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01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愿意接受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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