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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答复的函VIP专享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答复的函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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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答复的函夏放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以房抵债涉税问题解决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行证缴分离改革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规定,由税款征收岗向转让方和承受方分别征收税款后,为双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并为转让方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上述内容决定了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必须将买卖双方税款结清,才可以开具完税证明及销售不动产发票,进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们关注到湖北省宜昌市等地推行的“证缴分离、票税分离”相关工作,在解决“办证难”问题上取得了较大突破,但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相冲突,在文件效力上存在较大争议。我局将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该情况拟起草专项汇报材料请示省局,以期助力相关惠民措施早日在我市全面推开。二、关于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您提出的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财产中以物抵债方式涉及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资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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