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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补偿协议书_第2页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书甲方:湖北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胡维成(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5611151814)(以下简称乙方)见证方:椿木营乡司法所(以下简称见证方)因甲方资源管理需要,经与乙方沟通并取得同意后,于2012年使用乙方承包经营权林地(小地名火烧堡)建设防火瞭望塔及附属设施一项,但未对乙方进行补偿,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在见证方见证下,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林地补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使用林地面积及补偿金额1.甲方建设内容包含防火瞭望塔1座、1米宽步道60米,经双方现场共同确认,防火瞭望塔使用林地面积25㎡,步道使用林地面积60㎡,共计使用林地面积85㎡(0.128亩),平面示意图及四至坐标见附件。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补偿标准按照28000元/亩进行补偿,地面附着物乙方已自行处理,甲方不再另行补偿。根据甲方使用林地面积计算,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3584.00元(大写: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本补偿费用为包干费用。二、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人收款账户相关资料,甲方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费3584.00元(大写: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支付期限顺延。三、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范围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异地使用林地;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建设范围以外的林地、林木;按期支付补偿款项。2.乙方责任:确保甲方使用林地承包经营权为乙方所有,且不得与其他责任方有争议;乙方在甲方建设项目附近合法实施其他项目,不得对甲方已建设项目形成危害;甲方因管理需要,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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