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作物制种合同(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〇〇七年三月新疆农作物制种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为甲方特约生产单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种植面积、数量、金额农作物种类品种或面积亩产量总产收购价总金额代号合计金额大写第二条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应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1、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2、地方标准的要求;3、按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4、采用国际通用的标准。第三条甲方提供亲本适用的标准、金额、数量材料质量标准数量单价总金额名称纯度净度发芽率甲方提供的亲本(原种)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制定种子生产方案、制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对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技术要求执行。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制种合同。2、种子的质量鉴定,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鉴定,鉴定费双方约定由方承担,为每样元。若经甲方鉴定判定种子不合格,乙方可提请有认证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部门复检。若复检合格,复检费由甲方承担,复检不合格,复检费由乙方承担。3、按下列方式提供亲本、原种种子,①有偿,②无偿。亲本、原种种子的付款时间为:。4、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持有效的《种子生产许可证》。5、甲方对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