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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2〕1025号VIP专享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2〕1025号_第1页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2〕1025号_第2页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2〕1025号当事人:广西国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0MA5L0RL61H住所(住址):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西区西六路与西三路交叉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李炎英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022年9月30日,本局执法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本局认证检测科流转来的《案由流转表》称,2022年9月22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贵港生态监测中心对广西国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同一时间在不同报告内出现等行为(具体详见《检查事实确认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4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并现场提取上述问题涉及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检验坚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其后,本局询问当事人和收集相关的书证材料。经查明,当事人在广西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废水监测项目中,原始记录显示总氮项目未按照《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2012)中12.2“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空白试验,空白试验的校正吸光度Ab应小于0.030。超过该值时应检查实验用水、试剂(主要是氢氧化钠和过硫酸钾)纯度、器皿和高压蒸汽灭菌器的污染状况。”12.3“每批样品应至少测定10%的平行双样,样品数量少于10时,应至少测定一个平行双样。当样品总氮含量≤1.00mg/L时,测定结果相对偏差应≤10%;当样品总氮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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