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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VIP专享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_第1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_第2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当事人:广西贵港市富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37420506054地址:贵港市水泥厂江南分厂内法定代表人:曾志河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2023年2月13日,你公司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并存在安全隐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员身份。证据三:富海燃气2022年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暨入户安检工作方案1份、2022年以来瓶装液化气企业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入户宣传检查工作统计表1份,证明未落实入户安检工作方案。证据四:广西贵港市富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销售月报表1份(2023年1月)以及税收完税证明1份,证明销售违法所得金额。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贵城管罚告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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