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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VIP专享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_第1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_第2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2号)当事人:广西贵港市富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37420506054地址:贵港市水泥厂江南分厂内法定代表人:曾志河你公司在2023年1月份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并存在销售上述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经调阅你公司2023年1月份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发现存在大量充装非你公司自有气瓶行为,结合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存在销售上述非法瓶装燃气的行为,你公司已危害用气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并存在销售上述瓶装燃气的行为。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员身份。证据三:富海燃气公司2023年1月份充装记录,证明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证据四:广西贵港市富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销售月报表1份(2023年1月)以及税收完税证明1份,证明存在销售上述瓶装燃气的行为。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贵城管罚告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并存在销售上述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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