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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6号)VIP专享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6号)_第1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6号)_第2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0006号)当事人: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4747958591R(1-1)地址:覃塘镇覃南村大楼旁法定代表人:梁泽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三里第二分公司营业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东街一民房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你公司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向该营业点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共充装燃气5333瓶,违法所得487670.00元。上述行为给附近的居民带来安全隐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2023年2月3日现场照片;二、梁泽贵、闭梓强询问笔录;三、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三里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四、贵港市覃塘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闭梓强充装记录以及及销售金额清单。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贵城管罚告字〔2023〕第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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