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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 2023〕第4号)VIP专享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 2023〕第4号)_第1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 2023〕第4号)_第2页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贵城当罚决字〔2023〕第4号)当事人:广西贵港中冠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2年12月日时分在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延段中冠商贸城段绿化带上设置13块(长5米,宽2米)户外广告设施,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4月13日前到贵港市新华路(御林皇府南门斜对面)贵港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四楼409室领取缴款书,并于2023年4月26日之前携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财政支行(金港大道财政局大楼一楼)缴纳,缴款后3日内持银行有关收款凭证到贵港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409室换取正式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处罚票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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