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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妇幼保健院)VIP专享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妇幼保健院)_第1页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妇幼保健院)_第2页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妇幼保健院)当事人:贵港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80049937318XL住所或地址:广西贵港市迎宾大道中段西侧狮岭路1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30日就贵港市妇幼保健院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案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以上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现场检查记录单》原件1份;2.《贵港市妇幼保健院2022年大病保险专项检查(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原件1份、部分病历复印件;3.询问笔录4份;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以及医学检验项目服务协议复印件2份。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主动清退违法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符合《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由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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