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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局(农药)罚〔2023〕3号VIP专享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局(农药)罚〔2023〕3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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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农局(农药)罚〔2023〕3号贵农局(农药)罚〔2023〕3号当事人:桂平市旺民农资经营部住址:广西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81MA5KYNN3371-1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27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办厅发【2022】25号)工作部署,本机关在当事人处监督抽查农药产品1个,标签标注:商标:神骅,产品名称:77.5%敌敌畏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85105-88,标称生产企业:委托方:天津市天环药业有限公司;受托方:河北神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3/31等(以下简称该农药产品)。依据广西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222100113)检测结论,该农药产品敌敌畏质量分数/%为37.5,不符合GB2548-2008《敌敌畏乳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农药产品。根椐河北神化药业有限公司发来《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及“关于77.5%敌敌畏产品情况说明”称:该农药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属于盗用其公司名称的假冒产品。2022年1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贵农局(农药)检告[2022]3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15日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该农药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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