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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局(农药)罚〔2023〕1号VIP专享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局(农药)罚〔2023〕1号_第1页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局(农药)罚〔2023〕1号_第2页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农局(农药)罚〔2023〕1号贵农局(农药)罚〔2023〕1号当事人:贵港市港南区百丰苑农资店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3MA5NAOJE77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27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办厅发【2022】25号)工作部署,本机关在当事人处监督抽查农药产品1个,标签标注:商标:八源施呀净,产品名称:26%敌畏·吡虫啉乳油,标称生产企业:河北八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21/286等(以下简称该农药产品)。依据广西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2071795)检测结论,该农药产品敌敌畏质量分数/%为0.9,不符合GB2548-2008标准值25.0±1.5要求;吡虫啉质量分数(%)为0.51,不符合GB/T28143-2011标准值1.0±0.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农药样品。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贵农局(农药)检告[2022]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15日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并提取了当事人相关的采购、销售台账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照片,询问该农资店经营负责人陈钦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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