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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0527)VIP专享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0527)_第1页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0527)_第2页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5月27日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三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福建省气象条例1.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需要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健全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工作体系。”4.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资格”。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雷电防护装置。”6.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将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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