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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新区聘请“招商特使”、“招商顾问”参与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VIP专享

湘潭高新区聘请“招商特使”、“招商顾问”参与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_第1页
湘潭高新区聘请“招商特使”、“招商顾问”参与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_第2页
湘潭高新区聘请“招商特使”、“招商顾问”参与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树牢“招商引资是头等大事”的鲜明导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湘潭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完善“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参与招商机制,加快推动高新区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湘潭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促进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聘请“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参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聘请10名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及机构(包括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商协会等)负责人为高新区“招商特使”;聘请6名行业专家学者、产业研究专业人员以及区域影响力较强的人员为高新区“招商顾问”。“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护和支持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国内经济政策;(二)关心支持高新区经济发展,致力于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第二条“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的选定(一)“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实行聘任制,由高新区五个特色专业园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征集推荐对象,经筛选、研究、审核后形成候选人名单,报高新区工管委批准后予以聘任。(二)对其他未予聘任但有利于推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发展的人员实行绩效管理机制,经考核合格,可通过相关程序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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