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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VIP专享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_第1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_第2页
XTCR-2021-01029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湖南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责任分工》(湘政办函〔2021〕82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营商环境1.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门槛,推进“住改商”“一址多照”落地,实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负面清单制;鼓励市场主体采取集群注册模式登记,以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公平竞争,坚持“非禁即入”,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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